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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知识点复习 Corporation law notes 4

 公司法的特点: 1.公司法是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私事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鼓励投资原则 2.公司自治原则 3.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 4.股东平等原则 5.权力制衡原则 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7.公司社会责任原则 公司法的立法目标: 1.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2.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3.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商法仅调整商事关系既企业经营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因国家适度干预企业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2.商法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但经济法是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3.商法侧重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经济法中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 无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有两个以上的为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stock corporation/company limited by share: 又称股份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 limited partnership: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封闭式公司 private/closed company: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者非公开招股公司。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售,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不能公开挂牌买卖流通。 开放式公司 public company: 又称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者公开招股公司。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者交易。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两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这是按公司信用基础不同所作的分类。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eg:无限公司。 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

公司法知识点复习 Corporation law notes 3

 一些重要概念的解释 1.有限责任制 中国法中的法定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均为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是针对股东的有限责任,既以认缴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依要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资不抵债的,要进行破产清偿手续。瑕疵股东要在自己认缴的范围内赔偿,破产清算时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有限责任制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促进商业效率。 2.法定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须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在公司成立前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购完毕,股东可以全部一次性缴足,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缴付,使公司满足法定条件得以成立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或实缴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齐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 3.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eg: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在实行直接投票制,则只能是大股东中意的人选才有可能当选。而实行累积投票制,大股东的累积表决权数为2100票,其余股东900票。如果其余股东将900票集中投向一名候选人,该1人必然当选;而大股东也只能保证其提名的2人当选。通过累计投票制,虽不足以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但至少能在其中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在行事时有所顾忌,有所制约,而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内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 到手票数=持有股份数量 x 候选人人数 4.企业法人制度 企业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是人格化的法人,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企业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企业法人制度,简言之,就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拥有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在对所有者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能够独立支配企业的财产。 5.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

公司法知识点复习 Corporation law notes 2

企业 Enterprise 企业的分类: 1.独资企业 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备法人地位,是非法人企业。其从事商业与民事活动以独资企业主的自然人人格和个人身份进行。 独资企业的设立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资企业。 责任承担:如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企业主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2.合伙企业 两人以上按照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盈利性组织。合伙契约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和依据。 在中国法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备法人地位,是非法人企业。在法国,比利时,德国等国家被承认具有法人资格。 商事主体划分了:商个人,商法人,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 尽管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与法人分支机构情况类似(分支机构的领导人根据法人的委托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负责分支机构的业务工作),可以作为营业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且作为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注意: 合伙的成立基于合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 合伙的财产归原题合伙人共有,合伙的财产来源于合伙人的共同出资。 公司的财产为公司法人独立拥有,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营业收入等。 合伙企业的人身关系: 合伙企业为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赖关系密切。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都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公司股东的人身关系薄弱松散,对外信用基础在于公司本身的财产和经营状况,为资合或者人资两合,不取决于股东的构成和个人信用。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一般推举一人作为业务执行人。在盈亏分配上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按照合伙合同分配。在责任承担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 1.在中国法中的“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辨析。 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雇工8人以上者为独资企业,8人以下为个体工商户。 2.合伙的特质 合伙是人的聚合,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拥有相对独立的意志。拥有自己的字号或者商业名称,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合伙拥有实际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 3.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主体?注意区分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一般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但是诉讼权利能力并不是民事权利能力,前者是程序上的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主

公司法知识点复习 Corporation law notes 1

 本文适用于中国法学专业期末考试复习 公司的特征: 1.独立法人地位 资产独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2.以营利为目的  3.社团性 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一人一般是独资企业,但不是法人,不是公司。 * 注意:这里的人数是出资人数,员工不算在内。 社团法人:以人为集合 财团法人:以钱为集合 公司法具有强行法性质,任何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设立程序才能取得公司身份资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公司进行交易,具体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等情形。 滥用公司人格:主观恶性大,通过公司人格制度规避义务与债务,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越过公司法人,直接向负有责任的股东索赔。必须是针对人格混同,存在实际控制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主观恶性大的股东。需要区分抽逃出资的股东和恶意控制公司的情形,二者承担的责任不同,适用制度不同。抽逃出资仅仅是针对股东自己出资部分的抽逃,主观恶性小,目的是抽逃出资,人格混同控制公司只是手段。 * 注意:仅针对个案中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的人格,而不是全面的否定 中国《公司法》中适用的三个要件: 1.主体要件 适用的对象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2)因公司人格滥用而被侵权,并且有权提起诉讼相对人(这里是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2.行为要件 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eg: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 3.结果要件 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商法的理念在于效率至上,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提供救济而不是惩罚。仅有滥用公司人格而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不需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注意:在实践中,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管理人员,考核人员等是正常的情况,有无造成人格混同要看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滥用,是否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Applicabilité de la CISG

Q: Est-ce qu'il existe des cas où la "Convention des Nations Unies sur les contrats de vente internationale de marchandises" semble applicable en surface, mais finalement n'est pas appliquée ? Si oui, quelles en sont les raisons ? A:  Dans certains cas, la "Convention des Nations Unies sur les contrats de vente internationale de marchandises" peut sembler applicable en apparence, mais finalement elle n'est pas appliquée. Un exemple est lorsqu'une société basée en Chine et une partie étrangère (ou une région) dont le pays n'est pas signataire de la Convention CISG sont en litige concernant un contrat de vente internationale de marchandises. Si les parties conviennent d'appliquer la Convention CISG, est-il possible de résoudre le litige conformément aux dispositions de la Convention CISG ? En raison de la Chine étant un État signataire de la CISG et de l'indication expresse dans le contrat que les parties ont choisi d'appliquer la CISG,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Études de cas sur le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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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根据 2 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F组贸易术语中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承担交货前的风险与费用。买方的责任是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与费用。 在本案中,我国某公司以 FOB条件,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向境外出售大豆,在指定的地点履行完交货义务后风险即转移到了买方。因此在此后运输途中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故卖方不对该项损失负责。 本案中中国 A公司与法国B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中法双方都是 CISG的缔约国,并且双方在合同当中都没有排除适用 CISG ,因此在本案适用 CISG 。根据 CISG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可以撤回。 在本案中,卖方 A的撤回通知于实盘之前到达B公司,因此B公司收到实盘时已经失效。因此B公司的接收通知为一个新的发盘。A公司未对此进行确认,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中国 A公司与法国B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中法双方都是 CISG的缔约国,并且双方在合同当中都没有排除适用 CISG ,因此在本案适用 CISG 。根据 C ISG 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因此,受要约人的沉默不构成承诺。 在本案中,法国 B公司对中国A公司发出要约后,A公司回复“将单价降至3美元可接受”,造成了对原要约的实质性修改,成为了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已失效。而B公司对此保持沉默,没有接受该要约。随后A公司再次表示接受原要约的条件,但此时原要约已失效,B公司也没有接受A公司的反要约。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水果腐烂的损失与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应当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本案中美双方都是 CISG 的缔约国,并且双方在合同当中都没有排除适用 CISG ,因此在本案适用 CISG 。根据 C ISG 第六十条的规定,买方应该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据此,买方接收货物是其主要义务之一。 而本案当中尽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买方可以不接受货物但是必须接收货物。但本案当中买方没有接收货物,导致货物全部腐烂,理应承担水果腐烂的损失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

L'éducation du futur

 Transcription organisée Ⅰ Introduction   Je veux parler de l'avenir de l' é ducation, car apr è s avoir é cout é l'excellente conf é rence de M. Liang, je veux aussi exprimer mon point de vue sur cette question. Je trouve ce sujet est int é ressant, m ê me si je n'ai jamais é t é enseignant et que je ne le serai peut- ê tre jamais. Cependant, en tant qu' é tudiant et apprenant depuis presque vingt ans, j'ai acquis beaucoup d'exp é rience d ’é ducation. Donc, pour le sujet de "l' é ducation du futur", je voudrais d'abord parler de "l' é ducation" en g é n é ral, et puis de "l'avenir". Ⅱ  L' é ducation   Qu'est-ce que l' é ducation ? L' é ducation implique qu'un groupe de personnes ait la volont é de faire quelque chose pour am é liorer les comp é tences d'un autre groupe de personnes. Bien sûr, ces deux groupes peuvent ê tre les m ê mes. En d'autres termes, il peut s'a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