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知识点复习 Corporation law notes 1

 本文适用于中国法学专业期末考试复习

公司的特征:

1.独立法人地位

资产独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2.以营利为目的 

3.社团性

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一人一般是独资企业,但不是法人,不是公司。

* 注意:这里的人数是出资人数,员工不算在内。


社团法人:以人为集合

财团法人:以钱为集合

公司法具有强行法性质,任何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设立程序才能取得公司身份资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公司进行交易,具体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等情形。

滥用公司人格:主观恶性大,通过公司人格制度规避义务与债务,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越过公司法人,直接向负有责任的股东索赔。必须是针对人格混同,存在实际控制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主观恶性大的股东。需要区分抽逃出资的股东和恶意控制公司的情形,二者承担的责任不同,适用制度不同。抽逃出资仅仅是针对股东自己出资部分的抽逃,主观恶性小,目的是抽逃出资,人格混同控制公司只是手段。

* 注意:仅针对个案中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的人格,而不是全面的否定


中国《公司法》中适用的三个要件:

1.主体要件

适用的对象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2)因公司人格滥用而被侵权,并且有权提起诉讼相对人(这里是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2.行为要件

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eg: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

3.结果要件

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商法的理念在于效率至上,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提供救济而不是惩罚。仅有滥用公司人格而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不需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注意:在实践中,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管理人员,考核人员等是正常的情况,有无造成人格混同要看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滥用,是否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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