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知识点复习 Corporation law notes 2

企业 Enterprise

企业的分类:

1.独资企业

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备法人地位,是非法人企业。其从事商业与民事活动以独资企业主的自然人人格和个人身份进行。

独资企业的设立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资企业。

责任承担:如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企业主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2.合伙企业

两人以上按照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盈利性组织。合伙契约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和依据。

在中国法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备法人地位,是非法人企业。在法国,比利时,德国等国家被承认具有法人资格。

商事主体划分了:商个人,商法人,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

尽管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与法人分支机构情况类似(分支机构的领导人根据法人的委托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负责分支机构的业务工作),可以作为营业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且作为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注意:

合伙的成立基于合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

合伙的财产归原题合伙人共有,合伙的财产来源于合伙人的共同出资。

公司的财产为公司法人独立拥有,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营业收入等。


合伙企业的人身关系:

合伙企业为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赖关系密切。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都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公司股东的人身关系薄弱松散,对外信用基础在于公司本身的财产和经营状况,为资合或者人资两合,不取决于股东的构成和个人信用。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一般推举一人作为业务执行人。在盈亏分配上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按照合伙合同分配。在责任承担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

1.在中国法中的“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辨析。

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雇工8人以上者为独资企业,8人以下为个体工商户。

2.合伙的特质

合伙是人的聚合,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拥有相对独立的意志。拥有自己的字号或者商业名称,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合伙拥有实际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

3.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主体?注意区分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一般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但是诉讼权利能力并不是民事权利能力,前者是程序上的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后者是实体上的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它们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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