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知识点复习 Corporation law notes 3

 一些重要概念的解释

1.有限责任制

中国法中的法定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均为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是针对股东的有限责任,既以认缴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依要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资不抵债的,要进行破产清偿手续。瑕疵股东要在自己认缴的范围内赔偿,破产清算时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有限责任制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促进商业效率。

2.法定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须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在公司成立前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购完毕,股东可以全部一次性缴足,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缴付,使公司满足法定条件得以成立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或实缴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齐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

3.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eg: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在实行直接投票制,则只能是大股东中意的人选才有可能当选。而实行累积投票制,大股东的累积表决权数为2100票,其余股东900票。如果其余股东将900票集中投向一名候选人,该1人必然当选;而大股东也只能保证其提名的2人当选。通过累计投票制,虽不足以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但至少能在其中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在行事时有所顾忌,有所制约,而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内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

到手票数=持有股份数量 x 候选人人数

4.企业法人制度

企业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是人格化的法人,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企业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企业法人制度,简言之,就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拥有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在对所有者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能够独立支配企业的财产。

5.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并重的职能。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6.董事会中心主义制度

董事会中心主义是指将董事会置于公司运营的核心,不仅作为独立的组织存在,还拥有业务执行权、经营决策权和公司的对外代表权等多项独立的权利。与之相对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即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而董事会只是一个执行机构。

7.董事管理人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有:不得因自己身份获取利益、不得收受贿赂、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上述规定的忠实义务。

8.公司法人性: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 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 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9.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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