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Études de cas sur le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

 

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根据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贸易术语中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承担交货前的风险与费用。买方的责任是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与费用。在本案中,我国某公司以FOB条件,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向境外出售大豆,在指定的地点履行完交货义务后风险即转移到了买方。因此在此后运输途中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故卖方不对该项损失负责。


本案中中国A公司与法国B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本案中中法双方都是CISG的缔约国,并且双方在合同当中都没有排除适用CISG,因此在本案适用CISG。根据CISG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可以撤回。在本案中,卖方A的撤回通知于实盘之前到达B公司,因此B公司收到实盘时已经失效。因此B公司的接收通知为一个新的发盘。A公司未对此进行确认,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中国A公司与法国B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本案中中法双方都是CISG的缔约国,并且双方在合同当中都没有排除适用CISG,因此在本案适用CISG。根据CISG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因此,受要约人的沉默不构成承诺。在本案中,法国B公司对中国A公司发出要约后,A公司回复“将单价降至3美元可接受”,造成了对原要约的实质性修改,成为了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已失效。而B公司对此保持沉默,没有接受该要约。随后A公司再次表示接受原要约的条件,但此时原要约已失效,B公司也没有接受A公司的反要约。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水果腐烂的损失与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应当由买方乙公司承担。本案中美双方都是CISG的缔约国,并且双方在合同当中都没有排除适用CISG,因此在本案适用CISG。根据CISG第六十条的规定,买方应该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据此,买方接收货物是其主要义务之一。而本案当中尽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买方可以不接受货物但是必须接收货物。但本案当中买方没有接收货物,导致货物全部腐烂,理应承担水果腐烂的损失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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